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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招生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及《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用于支付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

各省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称省教贷中心)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平台,负责对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通知,协助建立各县级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称“县学贷中心”),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2、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

3、负责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落实向开发银行的划拨;

4、负责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发挥信息集散中心作用,加强与各高校的信息沟通,及时向县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动态信息。

5、督促、配合县资助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五条

各县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成立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机构,具体负责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具体组织落实在本县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省教贷中心建档;

4、会同代理行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额度的核算,及时上报省教贷中心;

5、负责与省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结算代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6、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通过省教贷中心与高校保持联系,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时催收贷款本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银行一般指借款人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

3、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只能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分学年、依据当年由高校填写盖章的合同回执发放。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一年一定。

第十三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毕业当年91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包括: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

4、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二)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的条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家长必须同时到场,共同签订。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学生持一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进行审批;副本一份由共同借款人留存。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经办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账户。

(三)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盖章回执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上报省教贷中心,由省教贷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四)贷款审批

1、开发银行在收到省教贷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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